近日,一则社会新闻令人大跌眼镜。“赵某以为找个有房有车的老公,自己的后半辈子应该会过得很舒坦。她结婚后才发现,老公王某结婚前带她看的房子和车子全都是借的。赵某认为自己被骗了,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却事与愿违。” 且不说赵某的婚恋观是否正确,单从能否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角度来说,她也是一错再错的。首先,她没有验证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确认王某是该房屋唯一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次,她没有通过法律安排,使自己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 那么,该通过哪些安排,才能成为“准老公”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呢? 首先,我们这里讲的,仅仅是准老公独立在婚前购买,并且一次性付清全款的情况,不包括男方父母出资或贷款购买等情况(这类情况可单独通过幸知在线平台 微信号 iaskpan 进行咨询)。 其次,有两种方法可供参考: 1.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女方可以与男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赠与合同,将男方名下的房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赠与给你女方。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紧接着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必须进行登记才完成转移,因此,在签订赠与协议后,要尽快完成变更登记。 2.共同共有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房管局前排满了“加名”的人。然而,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如果没看过下面这条法律,可能加了也是白加。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这样一来,如果在没有任何协议的前提下,在结婚前对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加名”,即对房屋共有,也只能是按份共有。而因为你没有出资,份额也只是零。 因此,不仅要学会“加名”,更要在“加名”后,与男方签订共同共有协议,以保万无一失。 最后,我想跟大家说的是,我所讲的方法,只不过是帮你在法律层面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财产权,而婚姻的质量却需要你们双方共同去努力,毕竟有房子不代表有幸福,您说是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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