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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爱情]婚外情调查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2015-10-02 07:17   148721   5
何恬(中级会员) 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手机短信作为新类型证据正逐渐被摆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当事人的质询,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而手机短信能否作为婚外情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婚外情调查
婚外情调查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首先,手机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但效力待定
对于手机短信能否作为婚外情证据使用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随着手机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人民法院报》曾刊登过一个判例,认定手机短消息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有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

二、手机短信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实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案件刑事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在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存储和现出过程中发生形势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的利用知道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以后司法实践中,会被越来越广泛的利用。那么婚外情如何调查才合法?


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后,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时合法的证据。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第一,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里保存。第二,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记录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这样提交的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才不会被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法院采纳。第三,提起诉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法院,或有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并当场制成笔录。做笔录时,同样应注明手机型号与品牌。除极少数款型的手机短信内容可以修改外,目前对大多数市面上出售的收集短信内容是不可修改的。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是否可以被法院采信关键看它手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法院主要针对提供者提供的手机短信的生成、存储、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手机短信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具体到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考虑对手机短信进行公证。因为作为普通当事人,一般是没有能力向法院证明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个人采集的往往是信息内容的只言片语,但这很难被法院采信。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向通信运行商调取该手机的通话记录和短信发送记录,以此和公证内容相印证,这样能采信的机会就更大。



三、注意避免手机短信 “孤证难鸣”,多收集其它证据形式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以来,的确有某些案例成功说明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是可行的,但是从更多的案例来看,这些电子数据作为作为证据一般都不被法官认可。因为,首先谈话内容的真实性虽然可以通过公证,但目前大部分公证处对此方面已不予公证。其次,如何认定该号码系此人。最后,如何认定不是盗号,虽然要通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但这样的鉴定时间是漫长的。如果短信如果是孤证,法庭一般不予采信。短信够作为证据并非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所说的那么容易,这过程是漫长而且艰辛的。现在更出现了黑客扬言“你出多少钱,我帮你定”的现象。短信取证更为为空中月,水中花。给电子签名正名,让电子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必然。但是,最好还能有其他证明,不然如果以手机短信作为孤证的话,很难通过。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之外,还有一些其他证据也是能够证明婚外情的,在离婚时是可以使用的。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那婚外情调查中“捉奸”后,迫使过错方写下的“认罪书”是否有效等这些相关文章在网站里都有的哦,有需要可以进来学习下。

总之,手机短信已经成为婚姻调查中的证据之一,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是短信可以进行公证,二是收集方式的合法性,不能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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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芙 12-23 09:00 沙发
我也是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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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白 12-23 09:00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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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菱 12-23 09:00 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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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海 12-23 09:00 5#
帮不上什么忙,把帖子顶上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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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碧 12-23 09:00 6#
看完了回复一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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