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悦老师: 您好! 第一次读到您案例中的分析的时候,入木三分而又不乏细腻敏锐及感性的笔触让我非常敬佩。 以我有限的理解能力,对您在有的案例中的分析我有些疑问,所以想向您请教一下,不知在百忙之中您是否能给予解答。如若可以,不胜感激。 在《我不想做第三者又不想拆散他的家庭》和《爱欲熏心》两个案例当中,在解答的最后部分您均建议当事人要思考关于“与对方交往的动机”的问题。我想问的是,即便是卷入一种关系的动机是想要重演童年的游戏,即便是因为尚不能面对童年的痛苦而寻求逃避,即便是与原生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这就不是爱了吗?谁又能确定爱当中的成分不会有依赖与拯救的相互缠绕,弥补与追寻的彼此契合?从某种角度上说,爱可不就是两个人的需要与被需要?那么至于成分如何,就必得分析得清楚透彻吗? 如果不考虑来信者是处在“小三儿”的身份当中,如果作为婚姻当中的妻子和丈夫,难道就不存在这种动机上的问题了吗?难道只因为所处的角色不同就得做这种思考吗? 祝好! xiao ai Xiao ai : 谢谢你的来信。我觉得你是一个很善于思考的人。有时好的反馈也会给我一些启示。您提到的动机问题,的确是我未曾详细说明的。首先你问了我一个终极问题,什么是爱。爱的内涵与外延很复杂也很难以一言以敝之,如果一定要强分不如将人与人之间的需要与被需要都统归为爱,但爱也有健康之爱和疾病之爱的区别。 何谓健康与疾病?这就涉及到第二个问题,心理学有一个理论叫做客体关系,简单地说,我们一生中处于很多种关系中,就好像很多电路,交叉盘结,原生家庭中的关系是所有关系的酵母,如果酵母出了问题,其后一系列问题都会随之产生。比如一个从小缺乏父爱的女人,当她走入婚姻中,没有得到完全成长的她很可能希望在新的亲密关系中解决旧的亲密关系,婚姻是一次疗伤之旅。但问题在于,如果她将与丈夫之间的关系完全等同于和父亲之间的关系的话,那么在心理意义上,她是和一个父亲的替代品生活在一起。结果,她的丈夫就要遭受一系列的“不白之冤”。血缘之爱和夫妻之爱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血缘之爱是永远无法分割的,而夫妻之爱却随时都可以断裂,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不平等的,是长与幼的关系,而夫妻之爱则是平等的,男与女的关系。如果两者混淆了,结果丈夫变成了父亲,要承受很多他不该承受的罪过(这些罪过都是妻子的父亲犯下的。)于是看上去是一个婚姻,但因为关系的错乱和过度补偿,这样的需要与被需要的关系就是一种不健康的关系,其结果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 我建议去看各自的动机,其实就是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父亲欠的债,不要跟老公去讨,老公欠的债,不要跟孩子去讨,否则这种爱就是一种伤害。 话说到这里,我强调一点,爱不是犯错的借口和理由,在一个关系里,最重要的是如何有效的爱,而不能给爱赋予道德的色彩,如果错了,那就是错爱,就要承担责任,爱应该是一种中性的词汇,而不是一种豁免权,因为爱这个字而彼此折磨,因为爱而理直气壮地伤害对方,这样的事太多了,所以归结到底,我不认为不健康的,关系错乱的,过度补偿的爱是真正的爱,真正的爱是权责清晰,互相平等和尊重和边界清晰。爱是有效的,有序的,有力的。这就是我心中的真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