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爱网

[婚姻感情]离婚孩子怎么办没有工作争取抚养权可行吗

2019-11-18 11:38   70637   0
美爱挽回爱情(中级会员) 关注
      离婚孩子怎么办没有工作争取抚养权可行吗

  一方的经济收入,只是影响抚养权的一个因素,法律规定孩子在两岁以下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女方有一些不适宜抚养小孩的疾病,2到10岁法院考虑双方的条件看那方抚养小孩对小孩的成长更有利法院就判给谁,孩子在10岁以上法院会考虑孩子的意见的,当让孩子的抚养问题你们可以自由协商,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不过,离婚孩子怎么办?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时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两人的生育能力,比如法院会优先考虑绝孕、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




  2、两人的经济收入,有固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能够满足孩子的物质生活,法院即会认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3、两人的文化水平,一定程度的文化水平会更有利于孩子的抚养教育。

  4、两人的工作性质,比如一方是公务员,工作性质较为稳定,将会给孩子营造更稳定的物质生活。

  5、两人的生活习惯,比如夜班、出差等工作情况,将很难保证父母跟孩子交流的时间,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争取子女的抚养权,需要弄清子女抚养权确定的规则,继而以己之长攻彼之短,从而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具体来说: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离婚孩子怎么办?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离婚孩子怎么办?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孩子怎么办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孩子抚养权的案件时,审判的原则是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孩子的年龄来确定,故而女方无收入抚养权能否争取到,关键在于孩子是否初入哺乳期,对于不属于哺乳期的情形,若孩子的年龄超过十周岁,需要询问孩子的意见。


扫一扫二维码,关注微信查看情感资讯。
挽回男朋友、挽回老公、挽回爱情、一对一案例分析、解决爱情难题
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支持 反对



上一篇:关于离婚还不是因为这些破事
下一篇:人间事:优质男友却是妈宝男,我该放手吗?


关注美爱微信,一对一案例分析,解决爱情难题
美爱:专注 恋爱、婚姻、情感的平台


热门标签
相关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联系方式|sitemap| 美爱 ( 粤ICP备14021978号 ) |网站地图

GMT+8, 2024-12-26 05:09 , Processed in 0.566646 second(s), 89 queries .

Powered by 挽回男朋友 X3.2  Template by:挽回老公

© 2016-2024深圳市一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挽回爱情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