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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感情]新婚姻法没毛病,它是一场大清盘

2018-04-10 11:43   78258   0
潘幸知(论坛元老) 关注
标签: 新婚姻法
婚姻法颁布了,据说引起了惊涛骇浪,很多人问我怎么看这次新婚姻法的改动?

于是我就花了2个小时研究了一下新婚姻法,全文如下:
新婚姻法
修改内容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讲真,看完我觉得没毛病。或者我认为,现代婚姻本该如此。

别骂人,别打脸,讲道理:

新婚姻法备受诟病的其实是关于房产的几条改动,总结一下:
1、原来可以靠在房产证上写名字,分一杯羹,现在行不通了。
2、就算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也不可以分房子,而是做一定的补偿。当然离婚剩余贷款债务,也属于房产归属者。
3、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房产,房产的归属者是出资人。如果你婚后买房子,只要把钱打给父母,以父母名义为你购房,也算是你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一场,全凭感情;分道扬镳,桥归桥路归路,打回原形。

女人们群起而攻之的原因是:婚姻法又进一步维护了男人的权益,置女人于被动劣势。谁还敢结婚?



我并没有觉得新婚姻法的改动偏向男性,如果你觉得是,那么在潜意识里,你认为女性本身就是弱者。

1、想靠婚姻获得阶级上升的渠道被堵死,男女皆是。

在我18年的人生观察里,见过太多婚前因为房产问题分崩离析的案例。多数是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

其实大家进入了一个误区,女人其实更容易在这方面吃哑巴亏。

男方都有父母坐镇,锱铢必较,唯恐儿媳是个吸血鬼。女方家长就不同了,通常都倾其所有,掏心置腹,只愿爱女得到善待。

且男人们,看似哈士奇,内心都是泰迪,心里那本帐清清楚楚。女人就不同了,脑门一热恨不得身家财产尽数奉上。

我有一个白富美女友,家财万贯,被爸爸公司的销售搞定了。有情饮水饱,金银都是草。爸妈阻挠无效,万般无奈接受事实,从房到车妥妥帖帖,给女婿送上陈年豪门。

婚后生第三代,换房换车水到渠成。

白眼狼终究会褪下羊皮,女婿开着凯迪拉克,坐拥300平米豪宅的一半,就开始百花丛中过。

壮士断腕,何其惨烈。奉上青春和子宫,还要赔尽脸面和身家。

我们忽略这样的案例,是因为在中国,这般故事关乎女性的名节和脸面,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囫囵吞下。事实上,因为房子产生的纠纷,女人多数在婚前闹腾,最多鸡飞蛋打。而男人,都是在离婚后得益,扬眉吐气。你说谁更惨?

我们这代人都是独生子女,女方家庭也不是穷困潦倒吃素的,新婚姻法在保障男方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女方的权益。

再者,如今凭一己之力钵盆满盈的女性大有人在,每一分钱都是血汗换来,《新婚姻法》保护您,不被小狼狗骗财骗色。



2、一边闹独立,一边要婚房,这样的悖论女权即将消失。

说这话冒天下女性之大不韪,但事实如此。我们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形成了一种畸形的利我式的女权主义。

要婚房和彩礼时,女人是弱势的,是嫁给你家的女佣和繁衍机器。要工作和带孩子时,女人是平等的,需要独立自主合理分工。

所谓最佳模式,就是房车是我的,老公是爱我的,孩子是婆婆带的,我是自由的。

恕我直言,他家并没有皇位要继承,何必豢养一个皇太后?

新婚姻法并没有在我的朋友圈发酵,是因为我的女友们几乎没有关于财产的困扰。大部分都是身健如牛、赚钱如麻的独立女性。

站如松,走如风。房子我有,人跟我走。孩子共同养育,工作不可懈怠。

经济基础永远决定上层建筑。新婚姻法颁布后,独立女性,和举着独立女性大旗为我所用的女性,开始分流。你要么腰板硬挺掷地有声,要么安安生生吃人嘴短。



3、新婚姻法会让女人对婚姻,从感性模式过渡到理性模式。

把结婚时泛滥的至死不渝情感,混淆到婚姻这种制度里,是中国女人的通病。《新婚姻法》是一个让女人从情到法,重新审视婚姻的契机。

我结婚前签了婚前协议,这项举措在当年引起了舆论的腥风血雨。女朋友们各个目瞪口呆,口诛笔伐,认为我亵渎了婚姻的神圣,玷污了情感的纯净。

天南海北,此去经年,我眼见她们风起楼塌,鱼死网破。离婚时因为财产和儿女大打出手,纠结不清。

她们当年拉不下脸,也开不了口,反正婚姻法白纸黑字,保障女人的利益。但是,宣誓都无法保证情感的吊诡,婚姻法又如何保障彼此之间的利益?

只有度身定制的白纸黑字,才是女人的法律金钟罩。它也是你未来婚姻的筹码之一。在男人面临任何诱惑时,都会计算自己的沉没成本,再掂量那份婚前协议的重量。

《新婚姻法》可能就是理性婚姻的分水岭。面对泾渭分明的财产条例,女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未来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而签订个人婚前协议。

4、女性开始有更多主动选择权

这是一条综上所述。其实没有《新婚姻法》之前,中国已经进入了女性晚婚晚育、不婚不育的趋向阶段。

《新婚姻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倒像是一种谈判的条件:

我觉得《新婚姻法》不公平,我不结婚了。想跟我结婚,OK,签署协议。我不想生孩子了,想要我生孩子?OK,签署协议。

当然,我更希望的一种选择是,管它新旧婚姻法,我要的是你的人。房车老娘有,孩子是爱的平分。我欢迎你来,也不怕你走。

因为——
对于女性来说,最悲惨的不是在这个社会中受到歧视和不平等,而是在心中潜意识里承认这一切,产生对于男性的依赖并且给予他们决定权,将自己合理的处于一种低等的地位,缺少对于自身的信心和勇气。

——女性心理学家Garlo Gilligan《In a Different Voice》





最后我想说,新婚姻法是顺应时代,嫁接国际的,它看到了女性日新月异的崛起,也在做一步步的纠正。

我们也别忘了,之前大快人心的婚姻法二十四条补充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房和财产不是你的,那么同样公平,债务也不是你的。

在香港的婚姻法里,从来都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一说。但是还有一点不同,也是我唯一对《新婚姻法》有所警惕的是:
香港离婚需要通过法院判决,虽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但法院会根据婚姻中夫妻双方的付出、经济状况做出赡养费的裁决。

如男方单独购房,但妻子常年相夫教子,全职太太,男方离婚时需要对女方支付房产补偿金。

那么,仅仅通过民政局就能解除婚姻关系的中国,如何能做到,在离婚诉讼中保持公平公正?

如何保障全职太太的权益?

参考的佐证和量化的标准在哪里?

跟随时代进步没错,男女平权也没错,政策相关的具体实施,要明码标价童叟无欺才行,切莫矫枉过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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