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离婚案中,夫妻只有一套房子,谁都想要房子,但谁也没有能力补偿给对方。在争执不下时,法官可能会劝对方协商房屋各占二分之一或直接判各占二分之一。 如果当事人没有保持足够的清醒,很容易中招。离婚后,房子的所有权由共同共有转化为按份共有。 这有什么不同? 共同共有是基于夫妻、家庭等关系形成的,在尚未析产时,各自的财产份额是不明确的,可以说是处于混沌状态——不分份额地共有。比如,离婚时,女方可能获得60%的财产,但你不能说现在他们之间的比例是多少。 而按份共有呢?在一开始时,房屋的份额就已经很明确了。比如,各占50%。 房子并不会变成两个独立的产权,不同于实物分割!任何一方只有50%的产权,谁也不能决定将整个房子卖出去。因为按份共有的房屋的出售需要2/3的共有人同意。当一方出售50%产权时,根本不会有买家。 想出售房子的一方,只能依据《物权法》第99、100条起诉分割。 如双方曾约定不能分割房子,则只有出现重大事由时才能要求分割。 没有此类约定,则随时可以提出分割。 分割的方式首先由双方协商;其次,协商不成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实物分割(产生两个独立的产权证),最后,才是拍卖、变卖、折价后,双方就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双方又要产生一场不必要的诉讼!关于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夫妻双方各占房屋1/2产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期中指出: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 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 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二分之一产权的做法是不对的。 因为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具备分别登记产权的条件下, 在一个物上判决两个所有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既然该套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分割, 实际上双方仍然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典型状态, 一般情况下,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 因此, 如果判决一人一半, 实际上只是判决确定从夫妻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并不能解决这对夫妻离婚后实际面临的居住问题,因为,对于按份共有人来说,仍然存在由谁实际控制、使用该房屋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己能够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就没必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问题,在当事人明显失去共有基础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强行判决按份共有,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 所以,我们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判决当事人离婚后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按份共有不是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好办法,一般不宜采用。 附《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
关注美爱微信,一对一案例分析,解决爱情难题
美爱:专注 恋爱、婚姻、情感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