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到底在说什么 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正如那句话,“正义会迟到,但不会不来”,虽然我们国家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始终暧昧不清,本该早就出台的法律至今才姗姗来迟,但好歹是来了,算得上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之前有读者给我留言,说最近接连两起妻子被丈夫打死的惨剧,令人触目惊心,希望我能为那些深陷在暴力之中以及暴力边缘的女性写点什么。这几天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到底应该如何预防和对抗藏在家门后隐私之地的暴力呢?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个很好的契机,我们身在现代社会,都是现代人,终究还是要善于利用法律这个武器保护自己。靠以前农村那种你打了我,我回家找兄弟狠揍你一顿的原始规则已经不行了,搞不好出了人命自己还成了罪犯。 反家庭暴力,反的就是亲人之间粗暴的精神侵犯和肉体伤害,这也是一个人维护自身尊严的起码需求。但在很多家庭中,这些伤害司空见惯,甚至被视为表达感情和关心的一种方式。要想用这个法律保护好自己,首先就得剔除自己思想中的误区,拒绝家暴,由拒绝每一件侵犯底线的小事上开始,做一个有独立人格有尊严的女人。 这样法律才能成为软猬甲,有神物护体,牛鬼蛇神退散。 关于这部法律讲的到底是什么,我通读了几遍(好久没这么用功学过什么东西了,累死我好多脑细胞),写点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供大家参考。 1、反家暴法不是男人自己的紧箍咒。 什么是家庭暴力呢,反家暴法进行了定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看到了吧,这里可没提男女,只要是有这些施暴的行为,就都可以算作是家庭暴力。所以女人也该小心了,虽然咱们动手没什么体力优势,可在有些家庭中,女人的长项是喋喋不休地谩骂,人格侮辱,刀子嘴虽然伤害不了肉体,但是能将精神凌迟一万遍呀一万遍,搞不好男人也会报警。 这里也包括如果当妈的对孩子长期进行精神和肉体伤害,别的家庭成员也有权制止和举报,按照伤害程度,可能面临被撤销监护权的危险。 2、精神暴力也算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中最大的进步和亮点,就是把精神暴力纳入了家暴范畴,没有局限于肉体伤害。要知道,我国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不承认精神暴力,也不重视精神损害赔偿的。那时候法律像一个盲人,只认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看不见摸不着无法衡量的一概不承认。这次支持了精神暴力的存在,尊重了人的情感和感受,真是所有人的福音。 再有人遇到伴侣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羞辱、恐吓谩骂,都可以勇敢站出来告诉对方,“你犯法了!” 3、家庭暴力有人管了。 本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同时,第十三条也规定了暴力受害人可以报案,也可以起诉,还“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从这几条可以看出来,对反家暴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主体单位和责任,以前最缺乏的就是这个,遭受家暴的女人去妇联,妇联说我们只能调节,找派出所,派出所是家庭矛盾,没出人命之前只能批评教育,告单位,单位说私生活的事情我们管不了。现在不行了,都应该管,如果还是敷衍塞责,就连他们一起告。法律规定,在家暴问题上,该作为不作为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都要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者再也不是孤独无依,就算经济上困难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而且法院还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4、处理家暴依旧是惩防结合的原则。 以前看美剧,男人家暴,女人报警,警察来看到证据直接把人拘走。但在我们国家这种事情是很难发生的,在维稳是主基调的国度中,和谐才是第一位的。本法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虽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应当及时出警,并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但第十六条也说了,“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也就是说,如果男人只是给你一记耳光,你只觉得疼,却连手指印都看不出来,警察来了也还是批评教育,和稀泥,并不一定会把男人直接带走,你们还得共处一室,风险依然存在。 反家暴法是个很大的进步,只是依然不能指望它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5、隐私得到了保护。 很多家暴的受害人之所以隐忍,就是因为对自己遭受暴力这件事感到羞耻,这是暴力对人精神的摧毁方式之一,你会觉得无助,丧失尊严,下意识想要把自己最脆弱的这一面掩藏起来,维护自己的面子。一旦求助,就会面临隐私曝光,事情被传得沸沸扬扬的风险,现在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规定,受害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给自己保密。 如果是第三方发现有人遭受家庭暴力,也都可以报案,报案人的信息保密,这就解决了以前看到家暴不敢举报,怕受到报复的难题。 6、证据在手,高枕无忧。 前面说过了,虽然情节轻微的家暴不会被拘留或者入刑,但是后面还有一句话,“可以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这份告诫书公安机关要送给加害人和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些部门要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而且告诫书还可以作为法院审判家暴离婚案的证据。 不仅告诫书有用,受害者的诊疗记录,以及到相关部门求助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了家暴,法院审理的时候,就要依靠这些证据来认定家暴事实。所以如果报警了,或者受伤了,就一定要把这些证据拿到手,不要虎头蛇尾,对方一哀求就心软了,放弃了取证。对于很多家暴男来说,你报警就是得罪他了,就算你放弃依然得罪了他,还不如索性收集到证据,好歹也能起到制约对方、保护自己的作用。 7、打不过,一定要跑。 以往很多的家暴悲剧,都是因为公安机关不作为或者缺少作为的法律依据,导致受害人长期置于加害人的控制范围内,最后酿成恶果。现在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可以由公安机关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该走一定要走,首先离开这种暴力的环境,因为恐惧和惊悚,会极度损害人的身心健康,如果一个家庭中已经没有安全可言,那根本就不能算得上是个家了。 先离开,然后后续的问题可以委托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报案或者起诉,这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进步点,以前受害人无法脱离加害人的控制,或者没有勇气面对对方,无法起诉,法律又规定家暴是刑事案,要求自诉,近亲属也无法代劳。现在就可以放心委托值得信赖的人代替自己行使这个权利,有助于早日走出苦海。 8、监护人也不能再为所欲为。 社会新闻上时常都有父母虐待孩子的事件发生,但因此而剥夺监护权的就很少了。很多时候孩子被打得遍体鳞伤,公安机关依然会选择把孩子送回到父母身边,而那些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暴躁父母们,基本上没有改变的可能。过于重视家庭的完整,以及法律的缺失,让很多孩子即使遭受了虐待和生命威胁,也求告无门。 现在法律有了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和单位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更大快人心的是,即使加害人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也要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这点对于那些父亲对孩子施暴,母亲没有经济能力不敢举报的家庭简直是个福音,就算坏人被抓起来,该给钱也得给,一分都不能少。 8、人身保护令新鲜出笼。 以前关于家暴的法律不是没有,而是分散在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中,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法。而且更重要的是空话多,执行主体不明,保护力度不够。这次有了新的突破,受害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律不能拒绝受理,并要受理申请后的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决。 要说这人生保护令可真是好东西,以前总看人家美剧里有,“某某某不得走进某某某身边多少米”,小于这个距离,警察叔叔就要抓人了。而且据某位海外时差党的亲身经历,受害者可以主动接触和骚扰施暴者,而施暴者不能主动接近受害者。 现在我们也有了人身保护令,自己申请也可以,近亲属和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也行。如果申请成功,就可以禁止对方继续施加暴力以及跟踪骚扰自己和亲属的行为,还可以要求对方搬出共同住所,时效为六个月,根据需要还可以延长。 这才是实实在在的保护措施,胜过一万句空话。人身保护令下发后,会送达到当事人双方,以及公安机关和基层政府,并由这些机构负责协助执行。如果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责,构不成犯罪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9、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也受保护。 《反家暴法》在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同居的情侣也适用于这部法律,两个人在同居期间发生的家暴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同样可以参照以上的条款来保护自己不受对方的暴力侵害。 以上这九点基本上算是把《反家庭暴力法》解读完毕,欢迎大家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备案,不专业之处可以批评指正。社会在进步,法律也有了更新,都是好事,可还是那句话,家庭是方私密之地,我们在这里展现最真实的自我。如果你遇到困难,法律可以做那个来敲门相助你的人,但前提是,你要有勇气打开门,站在阳光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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