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莹 发表于 2016-5-30 18:51:07

如何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如何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大部分的父母,当他们争吵时,他们仍然深爱孩子。就算他们决定分居甚至离婚,他们仍然是深爱孩子的,只不过他俩之间的问题已经大到超越一切,包括对孩子的爱。父母之间的感情关系是他们两人的事,他俩已经成年,有权决定自己的人生该怎样过,当然亦有责任承受自己决定的后果。若他们仍深爱孩子,他们可以做一些事将两人的冲突和分手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和痛苦降到最低。
(1)尽量对孩子坦白。(2)坦诚地告诉孩子,父母有意见不一致的时候,这是正常的现象,没有两个人能够在所有的事情上保持意见一致。坦诚地告诉孩子与另一方争吵后自己的不开心,但是绝对不要在孩子面前批评、责骂另一方。你可以对孩子说:“这次争吵使我感到很累,有些失望。”但是你不可以说:“你爸爸很不讲理,他使我很累。”如果可以,你这样说会对孩子有帮助:“爸爸有他的看法,那也是为了我们好的,只是其中一部分我不能同意。”这就是在孩子面前给予另一方肯定。
如果你哭了,不要在孩子问你时否认,坦白地承认好了。哭泣不是一件见不得人、罪恶,或错误的事,也不是只有软弱的人才会做的事。所有人都会有哭泣的时刻,甚至当所有情绪达到一定程度时,都会有眼泪流出来。
(3)绝不把痛苦归咎于另一方或孩子。(4)无论你有什么情绪或者痛苦,都要明白这是自己的人生,自己的责任,事情中都有自己的决定引起的后果。绝对不要在孩子面前埋怨另一方,更不要说这些问题是孩子的错,或者是孩子引起的,就算是说笑都不可以。
你可以对孩子说:
每个人都会有烦恼和不如意,我现在就处于这样一个状况。
有一些事情,我与你的爸爸/妈妈的意见不一致,这也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没有两个人能够在所有事情上都看法一致。
事情与你(孩子)完全无关。爸爸妈妈对你的爱也完全跟以前一样,绝对没有改变。
假如孩子较年长,能够与你像朋友般倾谈内心的感受,你可以把内心的一份情绪带出来与孩子谈谈。前面说过的原则必须遵守(不批评另一方),若不能做到这点,则不应与孩子谈论。以下是一些例子:
(3)无论发生了什么事情,父母对孩子的爱都不会改变。
假如父母双方都能按照上述的做法,在冲突争吵的过程中与孩子保持沟通,孩子心中虽然难受,但是会感到父母懂得处理他们自己的问题,便会减少制造问题,也会减少对自己的责怪。更重要的是,当父母愿意与孩子探讨内心的感受时,孩子也会愿意对父母坦白说出内心的感受,并且接受父母在谈话中的引导。
如果父母的感情关系继续恶化,直至发展到需要分居或离婚的地步,有了上述的亲子关系,孩子的心理困扰可以维持而不再恶化。当分居与离婚已成定局,父母都分别能够与孩子建立一个更紧密的关系,互相支持。
这样,除了在整个过程中父母分别用语言去给孩子保证,他们对孩子的爱仍和以前一样,无论什么事情都不会改变这份爱,在实际的接触相处里,孩子会真正感受到这点。这样,孩子能够接受父母已经分开的事实,内心虽然有份惋惜、无奈,但是,由于他仍享有父母的爱和支持,他仍然可以继续成长。
(4)与孩子同住及见面的权利。(5)分居或离婚所引起的问题之一是哪一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而另一方获得探视孩子的权利。很多失败的婚姻关系都以憎恨、报复的心态结束,往往以孩子作为伤害对方的工具。凭着爱而开始的一份关系,过程中两个人对这份关系的发展负有完全同等的责任,因为不能相处而要分手,这的确令人感到惋惜,但不应该以憎恨、报复的心态结束。因为配偶的问题而利用孩子去伤害对方,这是完全漠视无辜的孩子,无视身为父母的责任了。
法院会考虑父母两方的经济能力、生活模式、心理状态等因素,从而去判决哪一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而另一方获得探视孩子的权利。但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去看事情,而不是从身为父母的角度看。两人之间因为有爱而结合,现在假如对对方的爱已经完全消失,甚至要用法律的手段去处理事情,是很可悲的事。用这件事去伤害另一方,孩子受到的伤害比另一方的大得多。这简直是以损失孩子的幸福人生为代价去对另一方的报复,每一次使另一方感到痛苦,都同时使孩子获得幸福的可能性失去2%。
对于已经分居或离婚的夫妻,最好保持这样的一个心态:“我的婚姻已经失败了,我应该做点事来减少带给孩子的伤害。另一方是孩子的爸爸/妈妈,孩子希望多与爸爸/妈妈见面,我应该尽可能地满足他这个愿望。”用这个态度,尽量从符合环境条件和照顾孩子需要的角度去与另一方就什么时间、每次多长时间见孩子最好等方面达成协议。
(6)孩子与父母在一起的时间。(7)已经分居或离婚的夫妻仍然是孩子的父母,这是不能改变的事实。父母有责任与孩子在一起,孩子亦有权与父母在一起,所以,应该安排一些时间三个人在一起。三人在一起并不代表夫妻聚合,而是父母与孩子团聚。如果三人住在同一个城市,每周一次并不算多,而最少也要每月一次。若夫妻分手后身居异地,每年两次利用长假期去探望另一方,顺便旅游,对孩子是很有意义的事。
三个人可以去公园走走,或者游山、游泳、购物、喝茶、去动物园等。最重要的是,三人在一起的全部时间里,都应该保持一个和谐愉快的气氛。假如不能的话,不安排三人聚会比争吵紧张的三人聚会更好,因为没有三人聚会,孩子尚可保有一个憧憬,父母在孩子面前争吵,孩子连憧憬都没有了,因而会感到绝望。
已经分居或离婚的父母,两人之间虽然已没有夫妻的关系,但是在见面时仍然可以凭对方的两个身份而给予尊重:①对方是一个人;②对方是自己心爱的孩子的爸爸/妈妈。
(8)再婚引起的一些情况。(9)一位父亲离婚后带着女儿再婚,他强迫女儿称呼新的妻子为“妈妈”。女儿反抗,父亲认为女儿没有尊敬后母,痛打了女儿一顿,女儿自杀身亡。这样的例子很多,也许大部分不是以孩子自杀收场,但是孩子与父亲的关系、在家里的生活都会出现很多问题。这样的例子当然也只限于父亲这边,母亲带着孩子再婚的情况在中国比父亲带着孩子再婚的多。此外,后母或后父不接受随着新婚而来的孩子,也是常事。
父母的位置在孩子心中高于一切,任何人都不能够替代。所以,正确处理再婚伴侣与孩子关系的方法是:
不要逼孩子称呼新的伴侣为“爸爸”或“妈妈”,可以用“阿姨”或者“叔叔”等称呼代之。就算孩子愿意,也不要让孩子这样做,要告诉孩子他只有一个“爸爸”或“妈妈”,什么人都不能替代,以此来表示对已分手伴侣的尊重。这样,孩子的内心会有良好的感觉,心态亦会更稳定。
新的伴侣应该对孩子这样说(假设是继母对儿子):“我不是你的妈妈,我也没有办法做到只有你的妈妈才可以为你做的事。但是,我会尽我的能力去为你做一些事,让你感受到这个家庭的爱、温暖、保护及和谐。我希望与你有好的、愉快的沟通。我会尊重你在这个家庭中的位置和权利,就如同我尊重你妈妈在你心中的地位一样,我希望你也能同样地尊重我。”
这样,新的伴侣没有侵占孩子妈妈在家庭系统中的地位,能够与孩子建立融洽的关系。若孩子的妈妈愿意的话,新的伴侣可以参加一次丈夫、孩子与亲生母亲的三人聚会,让孩子看到四个人之间的和谐和接受,孩子便会更安心了。
新的伴侣可以对孩子的妈妈说:“谢谢你给我机会照顾你的孩子。我不能给他只有你才能给他的东西,但我会尽我的能力去为他做我可以做的事,使他得到最好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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