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情 发表于 2017-11-11 23:07:31

这是一个有关净身出户的故事

今天要讲一个净身出户的故事。

这一对夫妻,也算是门当户对了,婚前男女双方各有2套房子。

结婚后,男方继续做他的生意,起初几年做得还不错,赚了不少钱,又买了4套房子。女方结婚后,也就没有继续去工作了,对老公的生意也不大过问。

女方还算是长了点心眼,让男方签了一个忠诚协议,大意就是如果男方出轨,婚前2套房子和婚后的财产都归女方所有。

为了不让男方乱花钱,把男方赚回来的钱都及时换成4套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杜绝了男方私下转移房产。

女方以为这样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吧,反正财产变成不动产,真动不了,如果男方出轨就要净身出户。

后来,女方发现男方有出轨的嫌疑,多方取证后终于把男方抓个现行。

于是,女方就起诉到法院,想让男方净身出户,大家以为女方稳操胜算了。

但,万万没想到最后净身出户的是女方!




怎么会这样!并不复杂,一讲就明。

出轨,本身不会导致净身出户。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出轨方就要净身出户,也没明确是否要少分财产。

即使有了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但最高法倾向性认为是无效的:

虽然“忠诚协议”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故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

有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还有主张“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法院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权衡利弊,我们更倾向于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不予处理,此类协议应当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期中发表《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

因此,女方想靠忠诚协议让男方净身出户,异想天开了吧。那么,男方又是怎么让女方净身出户的呢?



离婚时,男方声称对外负债2000多万,债权人纷纷起诉到法院,将男女双方8套房子都查封了。

由于这些2000多万债务都有真实的转账单,表面上看去男方都实实在在收到了债权人的款项。因此,法院把这2000多万理所当然地认定为真实的债务。

剩下的问题就是这些债务是不是合法的,是否需要女方来承担。

男方并没有因赌博、吸毒而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的记录。这债务必然是合法的。即使有,女方也无法证明。

最后就是女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这2000多万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女方要证明债主和男方约定是个人债务,可是男方明显是有备而来,怎么可能有这样的约定呢?



女方要证明债主知道他们夫妻采用了财产AA制,可是女方又没有预知未来的能力,怎么可能知道男方会跟谁借款,然后提前通知别人呢?

女方唯一的出路就是主张这2000多万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投资、经营。

尽管,根据最高法办公厅最新回复,这2000多万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应由债主和男方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但是,男方也是与时俱进的,声称这2000多万都是投资经营亏了,债主也可以声称男方一直有做生意,有理由相信他借款是用于做生意的啊!

因此,女方就无可奈何地被判共同承担2000多万债务,不仅婚后4套房子都被拍卖了,婚前2套房子也被拍卖了,是名副其实的净身出户。

真实情况,也许是这样的:

这2000多万进了男方账户后,倒了几手,最终回到债主的账户。男方和债主联手搞出2000多万假债务,执行了8套房子变现后,绝大部分现金又回到男方的手里。

自从人类发现有了24条这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后,离婚的战争已经不是能分到婚内多少财产,而是能不能把对方的婚前财产也吃掉。

尽管经过最高法多次补丁后,利用24条制造假债务的技术门槛已越来越高,但仍然无法阻止人类作恶的脚步。

更高级和隐秘的假债务层出不穷,夫妻债务案件数量不断攀升。





这就有点像核大国打无核国,分分钟把对手从地球上抹平。不管你有什么导弹拦截系统,根本扛不住核攻击,好吗?

要消灭这种风险,只有两种办法:

一是修改24条,建立共债共签和真正的家事日常代理制度,彻底实现无核化。

可是,无论怎么呼吁,怎么都推不动,美名其曰担心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实际上夫妻双方签字,对债权人是最有力的保障,谁也逃不掉)。

然而,世界上没有一个国有如此恶劣的法律,以牺牲整个社会的婚姻安全为代价,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是大家都懂得伪造债务,以核武相威胁,最后双方在离婚中都不敢伪造债务。

可是,又有谁敢公开传授犯罪方法呢?

也许,呼吁未必立竿见影,但这个可怕的真相,必须人人都知道。我们都活在多么恐怖的婚姻制度里啊!

注:以上故事设有漏洞,隐去多处技术性细节,切勿擅自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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