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全解读:婚外情引家暴 “耙耳朵”也是家暴
反家暴法全解读:婚外情引家暴 “耙耳朵”也是家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部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首部反家暴法通过
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法律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
此外,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耙耳朵”算家暴么?
“耙耳朵”是四川方言中,说男人怕老婆,惧内、“妻管严”的表现。一些男士认为“耙耳朵”是贬义,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平等相处;而一些男士则以当“耙耳朵”感到骄傲,认为这是爱老婆,好男人的表现,面对妻子的恶语相向,甚至是拳打脚踢,也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在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换言之,那些经常在家里被打骂的“耙耳朵”们,其实就是家暴受害者。
婚外情或是家暴主因
其实,“家暴”这个词一直被社会所关注。
近两年来,审查起诉的涉及血缘和姻亲关系人员之间的亲情犯罪案件持续增多。根据分析,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引发亲情犯罪的占30%;故意伤害案件占亲情犯罪案件的比例为75%;女性犯罪嫌疑人占亲情犯罪总数的27%,而47%的女性犯罪都源于家庭暴力引发的家庭矛盾。
以往人们常常认为大男子主义者喜欢打骂妻子,但国外社会学家的研究则否定了这种看法。与此相反,性格柔弱的男人则往往更易实施家庭暴力。
导致家暴的原因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夫妻观念错位;配偶性格扭曲、品行不端;大男子主义或女性以自我为中心的影响。
其中,由婚外情(即观念错位)引起的家庭暴力,占案件比例为30%;配偶性格扭曲类情况占总数的22.5%。此外,一些女性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的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而遭到家暴。
而家庭暴力也是诱发女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
男性也经常遭遇家暴
在2013全年接到的1885起家庭暴力事件投诉中,有99.4%都是女性遭遇家暴。
而不久前,某公益机构曾做过一个入户调查和街头抽样调查,男女比例均等。调查结果却是,接受调查的男性中,有80%的男性称受到过家庭暴力。
五大亮点
1、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
在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换言之,那些经常在家里被打骂的“耙耳朵”们,也是家暴受害者。
2、发现家暴 不报案将担责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在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3、适用同居时实施暴力行为
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4、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5、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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